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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其實就是讓犯罪者在進入監獄進行教育改造和心理教育後迴歸社會不再作案。

對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第六十一條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採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條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條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六十四條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六十五條 監獄鼓勵罪犯自學,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六十六條 罪犯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監獄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閲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

第六十七條 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條 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第七十條 監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併為釋放後就業創造條件。

第七十一條 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

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隨着現實社會的快速發展,也要讓社會環境更加趨於和平穩定,監獄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輔導其實促進了社會的基礎穩定和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