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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要遵守的規定是什麼?

一、取保候審要遵守的規定是什麼?

取保候審要遵守的規定是什麼?

1、基本紀律。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特別要求在取保候審期間,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規定中的一項或者多項:(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3)不得同時特定的活動;(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角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什麼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步入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辦理取保候審:(1)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2)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影響辦理取保候審的因素(1)累犯;(2)有前科;

三、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1、批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案件偵查階段,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檢察院自偵案件由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在法庭審理階段,由法院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2、辦理取保候審必須滿足的法律要求在批准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3、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在申請了取保候審之後,應該遵守國家法律,並且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需要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並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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