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37天沒批捕沒放人嗎
一、我國的37天沒批捕沒放人嗎
證據不足37天不批捕公安機關就必須要放人,不管是多麼複雜的刑事案件,刑訴法當中規定的允許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就是37天,37天公安機關既沒有取得逮捕證又沒有補充新的證據,還堅決不放人的,這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案件,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規定中包括兩個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8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綜上所述,一會公安機關對於有犯罪嫌疑的會先進行拘留,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確定是否轉交到檢察院進行公訴,檢察院會根據公安機關提交的相關證據再確定是否批捕,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那麼在拘留了37天的情況下是必須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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