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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37天沒批捕還可以繼續羈押嗎

看守所37天沒批捕還可以繼續羈押嗎

一、看守所37天沒批捕還可以繼續羈押嗎?

不可以,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實際上,人民檢察院在做決定的時候也是比較獨立的,不會因為公安機關認為符合批捕條件,人民檢察院在不審核材料的情況下就直接作出批捕決定。既然人民檢察院沒有批捕,那説明人民檢察院也認為沒必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這種強制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