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規定什麼是指定監視居住
一、什麼是指定監視居住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這項措施對偵查機關非常有利。在新《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過程中,公檢機關與律協兩方勢力進行了多輪博弈、廝殺,在偵查機關的據理力爭和堅持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誕生了。
指定監視居住是監視居住的一種方法,如果當事人不適用普通監視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監視居住的,並且監視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新《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情形是重大賄賂犯罪,衡量“重大”與否的標準有3個,賄賂數額50萬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第二種情形是嫌疑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
二、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是指具備適用監視居住必備條件的同時,要啟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必須滿足的額外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
第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的住處,使得客觀上不能執行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一種補充辦法;後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處,客觀上可以執行監視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種性質嚴重的案件,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辦法。
正是存在歸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觀原因與側重於追求偵查活動效率的主觀目的之根本區別,對後者設定了更加嚴格的適用程序,即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防止以有利於開展偵查活動為名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可以説是監視居住中的特殊情況,在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下,日後若是被判刑的話,那麼之前被監視居住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當然若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一般是兩種情況,即屬於重大的賄賂犯罪和嫌疑人、被告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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