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中規定監視居住多久
一、刑訴法中規定監視居住多久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後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遵過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所,無固定居所的,不得離開指定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接到傳訊時準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監視居住的執行場所在哪裏
監視居住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監視居住的場所為“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説,監視居住的場所為指定的“居所”。我們認為,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為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
對於監視居住,這也是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一般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那麼司法機關可以對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這種措施。確定監視居住期限的時候,也要注意法律中規定最長為6個月,也就是最後確定的期限是不能超過法定的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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