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處所的監視居住折抵刑期有何規定
一、指定處所的監視居住折抵刑期有何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監視居住的,不折抵刑期。也就是説,只有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才折抵刑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情形監視居住應當抵折刑期
1、被監視居住人有固定住所,卻為其指定居所。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辦案單位明知被監視居住人有固定住所,但為了圖方便或者出於某種需要,卻另行指定居所。這種做法實際是變相地剝奪了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這種情形下的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2、在法定的羈押場所執行監視居住,包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監獄(含少年管教所)、勞動教養所和收容教育所等。
從對被監視居住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程度上看,這樣與拘留、逮捕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在法定羈押場所執行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3、在辦案機關的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包括辦案機關的“辦案點”或自建的“工作站”、公安的留置盤問室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固定住所所強調的是以居住的房屋為核心的生活區域,而這些地點不僅性質上是工作場所,而且不具備必要的、基本的生活條件,因此,在此類地點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4、在被監視居住人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情況下,禁止其與家庭成員見面。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被監視居住人只要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其在該活動空間仍是自由的。如果禁止被監視居住人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會見,實際是把監視居住操作成了拘禁,此種情形下的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5、除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外,以未經執行機關批准為由,拒絕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人。
如果對這種基本的權利都隨意加以剝奪,卻又説未剝奪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這顯然是自相矛盾的。此種情形下監視居住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
6、對被監視居住人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械具或類似的對其人身加以約束的方法。
這類方法直接限制了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被這類方法剝奪了人身自由的期間,毋庸置疑應當折抵刑期。
7、監視居住超過法定的監視居住期限。
超過法定期限實施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不僅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而且侵害了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此時可能的救濟手段是國家賠償或折抵刑期。由於現有的法律沒有把此種情形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因此,折抵刑期是一種比較可行的救濟方法。
監視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的條件必須是指定監視居住。法條中的“居所”應是指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除了犯罪嫌疑人原“住處”、“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以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臨時居住並且可以接受訊問的處所,而本案的被告人被監視居所的執行地點是在其家中,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因此,對其採取監視居住期間的天數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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