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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屆滿不放人怎麼辦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
一、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
二、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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