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批捕判刑是一個意思嗎?
刑事拘留批捕判刑是一個意思嗎?
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説明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行為,存在社會危害性。經過偵查,審查,審判就會下判決的。
逮捕有三個條件,
1有必要逮捕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3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逮捕不需要證據已經充足。在我國,一般只要檢方控告了,嫌疑人很難全身而退,這是由我國現行司法制度決定的。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由此可見,對於已經處於刑事拘留或批捕期間的嫌疑人,並不一定都會判刑。但總之,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不管是誰只要觸犯到法律就一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更要嚴格地遵守法律法規,不做違法亂紀的事,對於他人犯罪的行為也要勇於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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