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般都是多少天檢察院才會批捕?
一、刑事拘留一般都是多少天檢察院才會批捕?
刑事拘留後的十天以內、或者是半個月以內、亦或者是三十七天左右,檢察院才會批捕。具體的批捕時間,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公安機關提出的批捕請求,都會被批准嗎?
公安機關提出的批捕請求,不一定都會被批准。若是滿足了以下的條件,那麼就極有可能會被批准。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批准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請求,是那些就職於檢察院的職員的其中一項工作。檢察院收到了批捕的請求之後,需要結合公安機關提交上來的材料,再根據《刑事訴訟法》之中對批捕條件的規定,判斷是否批捕的條件、並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若是不批准逮捕請求,則需要説明為什麼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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