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答案是可以的,繼承可以接受也可以表示拒絕。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以後,遺產開始分割處理之前,繼承人可以在這一個階段表示拒絕接受繼承。如果在這一個階段沒有明確表示,就視為接受繼承。
怎樣放棄繼承?
1、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有時間段限制的,不是任何時候都能表示放棄,應當是在繼承開始以後,遺產開始處理之前,如果是在繼承開始之前就表示拒絕繼承,這一拒絕繼承的表示不是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後再拒絕繼承就沒有談論的意義了。
2、要求明確做出拒絕的表示,單純的沉默不能被認定為是對繼承的放棄。明確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一旦繼承人表達了放棄繼承的意思,就意味着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財產的繼承權,並且不能再反悔。
3、放棄繼承不能是附條件的。
4、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是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主做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這項權利不能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應當是自主的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放棄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也不再承擔被繼承人應當歸還的債務以及應當繳納的税款。
(1)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數個,其中的一個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其它同順序的遺產繼承人繼承;
(2)如果第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全部都放棄繼承權,由下一個順序的遺產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的遺產繼承人都不願意繼承遺產,該筆遺產就會成為無主財產;
(3)如果屬於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留下遺囑,寫明遺產繼承人,如果遺囑繼承人其中之一放棄這部分繼承,該筆未被繼承的遺產將會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不論是屬於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繼承人都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了繼承權就意味着放棄了這部分遺產,後續的債務償還等責任也因為放棄繼承而滅失。在放棄繼承時,為了防止口頭放棄缺乏證據固定,為了防止對方反悔,其他繼承人可以要求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出具一份放棄繼承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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