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傳喚延長條款具體是什麼
刑事傳喚延長條款具體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上述規定,明確了在什麼條件下,傳喚、拘傳時間可以從12小時延長到24小時。
一直以來,刑事法律條文中規定的“重大”、“特別重大、複雜”這些概念,對實務操作而言,都很模糊,而且相應的司法解釋也無法對此類概念進行明確。這一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改,雖然以後會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出台進行細化,但應該也不會專門就上述概念進行準確地界定。所以,“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準確把握對偵查部門適用傳喚、拘傳時間延長的規定來講,很關鍵。把握“案情特別重大、複雜”應綜合考量涉案數額、涉案人員數量和社會影響等因素,並可以借鑑檢察機關在上報大案、要案等數據的規定的標準,確定哪些案件屬於“案情特別重大、複雜”。在實踐中,檢察機關上報的統計數據中,有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一定數額以上的案件為大案,查處一定級別以上幹部的案件為要案。在參考上述標準後,筆者認為,“案情特別重大、複雜”是在綜合分析了職務犯罪犯罪構成要件的基礎之上,對整體案情的一種主觀判斷,這種判斷更着重於職務犯罪所侵害的犯罪客體和犯罪的客觀方面(社會危險性),所以它應符合如下要求:涉案人數三人以上且涉案金額為10萬元以上,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涉案金額為10萬元以上,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刑事傳喚延長條款的關鍵就是自己需要留意有關時間,否則事情的處理就會存在較多的爭議,但是更為關鍵的就是自己需要合理的應對不同的情況,但是更多的是自己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來操作,但是更多的是自己需要學會積極有效的具體操作,解決問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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