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刑事拘留條款是什麼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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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迴避制度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迴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4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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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證和批捕一樣的嗎
不一樣。逮捕是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這裏的公安機關是指縣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如某某某縣公安局,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是無權簽發逮捕證的。批捕,是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已經對案件進行偵查並結束,報經檢察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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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與反駁
反訴一般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以原訴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與原訴有直接聯繫的獨立的訴訟請求,藉以達到抵銷、動搖或吞併原訴的目的。反駁一般是被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提出各種理由來反對原告的請求,以否認或減輕自己的民事責任,並使原告敗訴的一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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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職能有什麼
1、控訴職能。控訴職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證實犯罪並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確定刑罰權的職能。2、辯護職能。辯護職能是指針對犯罪嫌疑或指控進行反駁,説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罰處罰的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