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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延長傳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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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延長傳喚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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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傳喚的相關條文

對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將拘傳延長到24小時,有利於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因為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尚且可以詢問查證或留置盤查長達24小時至48小時,對於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時傳訊顯然不合理。

拘留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並短時期予以羈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對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臨時性羈押期限的設置,既需滿足訊問需要,也不能設定過長以至於過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實踐辦案中,對於嫌疑重大的到案人員,應在臨時性羈押期限屆滿之前收集呈報刑事拘留必需的證據,這些證據主要是書面的言詞證據,即使是物證、書證,也應以書面形式記載,這會耗費較長的時間。由於取證期限與到案期限發生重合,因此,到案期限的設計不能不考慮這一現實因素。根據嫌疑程度及其變化情況設置到案期限,既能夠滿足刑拘證明要求,也不會對普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經審查確定無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構成嚴重影響。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延長傳喚、拘傳的期限,既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反映了訴訟文明和進步,又滿足了辦案需要。

新《刑事訴訟法》延長了傳喚、拘傳的期限,在職務犯罪偵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一般情況下,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仍然為12小時,只有案情特別重大、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才可以延長到24小時,延長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必須辦理延長手續。二是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雖然《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兩次傳喚或拘傳的時間間隔,但是應當避免兩次傳喚或拘傳時間間隔過短,造成實質上連續拘禁犯罪嫌疑人情形的發生。三是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延長傳喚、拘傳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辦案的需要,有利於打擊和控制犯罪訴訟職能的實現,法律同時規定要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訊問,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理念。

綜上所述,延長口頭傳喚在我國刑訴法中是有根據的,因為有的案子破除的過程中需要反覆確認細節,或者對某些細節做出偵察,遇到需要技術鑑定的東西耗時更久,因此需有時需要不斷的訊問嫌疑人或者罪犯,由於這些案件太過複雜,因此是需要延長口頭傳喚時間以免錯過重大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