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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直訴嫌疑人羈押期限是多久

一、刑拘直訴嫌疑人羈押期限是多久?

刑拘直訴嫌疑人羈押期限是多久

刑拘直訴嫌疑人羈押期限最長是37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拘直訴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用刑拘直訴的輕微刑事案件範圍,還應當同時符合依法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適用快速辦理機制(刑拘直訴)沒有異議等一系列條件。

刑拘直訴不是説由公安機關直接提起訴訟的,是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以後可能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採取逮捕措施,隨後變更成為取保候審之後,在沒有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直接提起公訴的,刑事拘留的時間是不會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