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批捕執行日期需在什麼時候?

批捕執行日期需在什麼時候?

一、批捕執行日期需在什麼時候?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辦案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執行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批准逮捕到起訴多久?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除了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複雜的經濟犯罪案件,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偵查期限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的決定書發下來之後,那麼就需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執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那麼也是需要説明其理由,如要需要退偵的,那麼就需要由公安機關重新進行偵查,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