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傳喚超過24小時合規麼?

一、傳喚超過24小時合規麼?

傳喚超過24小時合規麼?

不合規。根據相關規定中要求,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正常情況下這個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遇到情況比較複雜的、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而且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二、傳喚的分類

傳喚主要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派出所傳喚時間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盤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負責人批准。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第五十五條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3、《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對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檢查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公安機關對其留置的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有盤問記錄。

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社會上約定俗成或是法規上的規定,這樣社會才能和諧平穩有序的發展,每個人都會在陽光上幸福且具有安全感的生活着。如果遇到一些做錯事或是需要配合調查的情況,一定要積極配合,尋求更好的問題解決辦法。

標籤:傳喚 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