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24小時後如何處理
刑事犯罪辯護2.77W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因此傳喚二十四小時候應該釋放當事人。
傳喚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標籤: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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