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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傳喚48小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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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傳喚48小時怎麼處罰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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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傳喚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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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沒有雖然沒有規定連續審訊不得超過多長時間,但是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第六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3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這裏已經明確規定“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為此,可以推定連續審訊超過24小時,就是非法取得供述。因為,人生一天應當有正常的睡眠時間,不讓人正常睡眠、不給於必要的休息時間,就是非法取得。《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對詢問證人持續時間沒有限制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證人詢問時間也沒有規定。

傳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