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押證由誰送達在押人員進行辦理
一、換押證由誰送達在押人員進行辦理
公安移送檢察院要開具換押證,檢察院移送法院起訴,也要開具換押證。人犯換押是指前一個訴訟階段向下一個訴訟階段過渡時前後兩個承辦機關之間辦理的移交被羈押的未決犯的關押手續。
換押證,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法律文書。僅限於司法機關使用。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案件要進行移送,就要開具換押證。
開具了換押證,案犯就從法律角度不歸該辦案單位管轄了。
換押證,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法律文書。僅限於司法機關使用。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
二、換押證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在中國,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人犯,經偵查預審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時,或者檢察院審査或偵查完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法院受理審查公訴時,都應辦理換押手續,並書面通知監所。目的是使各辦案機關正確掌握未決犯罪的處理情況,分清責任,便於檢査管理。
相應的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合法的維護我國的社會和法秩序。在辦理時,相應的審理過程和審理時間都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當事人應積極的應訴,聘請律師進行相應的辯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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