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私放在押人員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判多少年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釋放的,可能涉嫌犯私放在押人員罪。當然,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前述行為,則不構成本罪。另外,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對此,需要嚴格把握。那麼,什麼叫私放在押人員罪,到底私放在押人員罪判多少年?請看下文分析。
一、什麼叫私放在押人員罪
(一)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概念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萬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非法釋放。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如何認定私放在押人員罪
(一)罪與非罪
在監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嚴、管理鬆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於工作粗枝大葉、疏忽大意而錯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這種情況一般屬於職務上的過錯,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也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既遂與未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脱離了監管人或押解人監管的為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脱司法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與否,應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脱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為標準。如果是在監獄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侍人、罪犯,雖已逃出監房,但在監獄的看管範圍內被抓獲的,屬於未遂;或者雖已逃出獄外,但被及時發覺,當場抓獲的,亦屬未遂。如果巳逃離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範圍,應屬既遂。
(三)私放在押人員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利用監管或押解罪犯的職務之便,非法將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為在客觀上則是利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和審判的合法權力,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訴的決它或者無罪判決、裁定,包庇罪犯。
2、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對罪犯負有監管、押解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則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有立案、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需要注意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釋放;第二,行為利用職務便利,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的,不構成本罪;第三,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司法工作人員不可能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
-
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
-
犯罪既遂的成立標準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的成立標準是什麼?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不應將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稱之為犯罪既遂。我們將犯罪既遂視為與犯罪未完成形態相對應的概念而使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也就不應使用犯罪既遂這一概念,只...
-
查扣的淫穢物品是否隨案移交
不需要。《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燬:(一)淫穢物品;(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
-
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要如何認定
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屬於行為犯,但行為犯中的犯罪行為並不是一着手實行即告完成。有的行為犯,犯罪行為有一個實行過程,通常需要達到一定階段(或者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中的“販賣”本義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對於不同的”販賣“行為認定既遂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