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糾正依據由誰來進行處理?
一、超期羈押糾正依據由誰來進行處理?
由檢察院來進行糾正;檢察院糾正一起超期羈押案的法律依據是:《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公、檢、法各部門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有效地執行法律,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共同努力杜絕和根除超期羈押現象,樹立政法機關在人民羣眾中的良好形象,促進社會和主義法制建設。
超期羈押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羣眾中的良好形象。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對超期羈押現象予以堅決的糾正和根除。
二、解決超期羈押的方法
(一)切實轉變觀念,注重實體法的同時務必將程序法等量齊觀,從而對超期羈押現象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只有從思想上提高了認識,才能在行動上加以貫徹落實執行,才能有效地自覺杜絕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二)要嚴格執行刑訴法關於拘留、逮捕的規定,不夠條件的堅決不捕,減少在押人數。這雖然只是一個表層性的解決方法,但也能有效地減少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三)提高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兩種法定強制措施的實用性。為此,必須強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方式被採取強制措施。對羈押期限已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變強制措施,靈活運用。
(四)強化監督手段。應加大對羈押期限的監督,將監所部門的單一監督改變為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監所檢察監督等部門的共同監督,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的職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的各個訴訟階段得到有效的監督。
(五)嚴格執行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的註明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逮捕證上註明被羈押的期限,過期則自行失效。案件從一機關移送到另一機關,受案機關用換押證繼續依法關押犯罪嫌疑人,在換押證上,註明本機關的羈押執行期限。看守所則依據以上逮捕證、換押證、批准延長羈押決定書、延期審理決定書上註明的羈押期限嚴格執行,對犯罪嫌疑人實行期限內羈押,到期則予以放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超期羈押的是很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對於此行為一般就會由專門的人員進行調查,對於任何案件的審理都是有時間限制的,而對於執法人員在進行辦理案件的時候也需要在時間之內進行審理,超出了時間還沒有找到合法的證據那麼就應該要及時的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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