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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不批捕還要起訴嗎?

檢查院不批捕還要起訴嗎?

一、檢查院不批捕還要起訴嗎?

檢查院不批捕的情況下,還可能會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不能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釋放被告人。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從兩方面考慮解決問題:其一,如果認為該犯罪嫌疑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一定適用逮捕,可以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制措施,然後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訴意見;其二,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或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撤銷案件。

二、批捕權的相關司法解釋

批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關係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於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權威性作用和決定性影響,批捕權與審判職能相適應,並有助於實現程序正義,因而由審判機關行使批捕權具有重要意義。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不能享有批捕權,否則,不僅會打破作為現代訴訟程序核心機制的控、辯雙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該項司法權力成為失去制約的法外特權,導致刑事司法嚴重不公。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時間內依法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於它與公民的人身權利密切相關,它所涉及的許多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批捕權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很顯然,在中國的司法體系中,批捕權被賦予了檢察機關。

檢查院有權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一般情況下,在司法審理程序中,由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交蒐集到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犯罪事實,在檢察機關審查後,如果符合批捕的條件,則可以進行批捕,如果不符合批捕的條件,則可以向公安機關退回,並要求重新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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