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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犯罪而批捕了是冤案嗎?

不構成犯罪而批捕了是冤案嗎?

一、不構成犯罪而批捕了是冤案嗎?

不構成犯罪而批捕了是冤案,

首先得説明,逮捕的,肯定是要構成犯罪,但是構成犯罪,卻不一定都要逮捕。這是因為,逮捕的標準並不僅僅是是否構成犯罪,還有更關鍵的一點是這個人是否還有社會危險性。逮捕主要是針對採取取保候審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才採取的強制措施。簡單地説,就是這個人放到外面去,還會不會繼續危害社會,會不會逃跑,會不會打擊報復證人或者串供等干擾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如果不會,那麼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用關在看守所;如果會,那麼對不起,就要逮捕你了。

這裏有人會問了,既然構成犯罪,那就統統都關進去,為什麼還要設置一道批捕程序,把人放到外面呢?原因很多,大致來説,一方面是監督公安機關的需要,公安機關可能把一些沒犯罪的人或者沒有羈押必要的人關進看守所,一關就是幾個月,嚴重侵犯人權,這就需要檢察院通過批捕程序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因為一個人從被公安機關抓獲到被法院審判,有一個比較長的過程,而最後法院審判可能是無罪,也可能只判幾個月,而如果一直關押這個人,而結果法院判他無罪,又或者法院判的刑期比他關押的時間要短,那麼就比較麻煩了。比如關了他半年,法院只判他5個月的拘役,那他多服了一個月的刑,冤不冤?

二、不批准逮捕的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檢察機關認為你不構成犯罪,所以不予逮捕。那麼這種情況下一般就沒事了。

第二種可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時候沒辦法證明你構成犯罪,所以不逮捕你。這種情況不好説,説不定偵查機關在後續中找到了關鍵證據,依然會起訴審判你。

第三種情況是檢察機關認為你構成犯罪,但是覺得沒有逮捕的必要,這種情況下雖然不用關押看守所,但是偵查機關仍然繼續偵查,到時候案子還會到檢察院,檢察院還是會按程序審查,其結果可能就是起訴到法院讓法院判決。

批准逮捕這個程序並不是在所有的犯罪活動偵查過程當中都會存在的,有些犯罪行為需要進行逮捕,但是有些犯罪行為的危害性還沒有達到,逮捕的程度就無需進行,但是如果一個人確實沒有構成犯罪,卻被逮捕的話,那麼就屬於冤假錯案,應當進行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