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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強制時間不超過好多

一、監視居住強制時間不超過好多

監視居住強制時間不超過好多

公安機關對於已經被拘留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和進一步偵查後,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准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准。這個時限在一般情況下是必須遵守的。考慮到有些案件重大複雜,在3日以內難以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或者對案情爭議較大等“特殊情況”,法律允許公安機關將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時限可以再延長1日至4日。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案件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這些案件有涉及地區廣、調查取證量多、取證難度大等特點。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決定顯然時間太倉促,為了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對上述這幾種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請審查批准時間可以延長至拘留後的30日內。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説,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每一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如果被監視居住,每一機關有權決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可以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1.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逮捕。同時規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不逮 捕,而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應當指出的是,法律規定對這些人可以不逮捕,而不是應當不逮捕,司法機關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對有些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儘管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如果不逮捕可能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也可以予以逮捕。

4.偵查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後,發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時,為了既有利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司法機關與犯罪作鬥爭,對這樣的人可以不逮捕,而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對於監視居住的期限,有關法律中規定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但要注意,這裏並不是所有的司法機關對同一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的期限,而是每一個司法機關若需要監視居住的話,那對期限的限制最長為6個月。其中若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話,日後被判刑的,還有可能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