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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可以在設定的行政許可範圍內進行嗎?

一、地方性法規可以在設定的行政許可範圍內進行嗎?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設定的行政許可範圍內進行嗎?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設定的行政許可範圍內進行的。一般認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規定是什麼?

1、最直接的差別是被委託主體性質的不同

一般委託的被委託主體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國家機關,它們的基本職能不是行使行政職能或其他國家職能,而是從事非國家職能性質的活動。行政機關內部的委託,被委託主體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它們經常性的工作就是執行國家公務。

2、被委託主體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

一般委託中的被委託組織,不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被委託的行政職權時,也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而行政機關之間的委託,由於被委託主體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因而本身就具備行政主體的地位。但是,這種獨立的主體地位,在其行使被委託的行政職權時並不體現出來,它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活動,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也由委託機關承擔。

最後,被委託主體的條件和範圍要求不同。一般委託中,不是任何組織都可以成為被委託的主體,被委託組織要求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夠接受行政機關的行政委託;而行政機關之間的委託,被委託機關的主體條件一般沒有限制,但是要求其職權範圍與委託行使的行政事項有一定的相關性。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與行政機關內部委託,除了被委託主體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存在上述差別外,在委託條件和行使委託事項的法律後果方面基本相同。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