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嗎?
一、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嗎?
地方性法規只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和扣押財物
行政強制法第13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規定要求行政機關的自行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因此此規定限縮了行政強制法實施前授權行政機關能夠自行強制執行的範圍。
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一)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2.陳述和申辯;
3.製作執行決定書;
4.送達;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救濟途徑
1、行政強制執行中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部分,由於執行主體是司法機關,所以此種執行行為不適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可以適用申訴或賠償程序以作救濟。
2、對於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它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途徑的。
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程序需要經過固定流程的,並且在被執行人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的自行強制執行的行為,可以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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