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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的基本性質侵權責任法是如何規定的?

一、補償的基本性質侵權責任法是如何規定的?

補償的基本性質侵權責任法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補償具有損失與補償金額相一致的性質,通過侵權人的補償使受害人的經濟利益恢復到原來水平,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的原則。

侵權行為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填補損害,確定具體的損害是賠償損失的前提。在大規模侵權案件中,受害人與加害人在具體賠償損失的問題上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訴求。加害人出於減少風險的目的,堅持主張一次性或者一攬子的賠償方案。而受害人從持續損害的角度出發,希望加害人能持續提供救濟,如“健康體檢”制度要求加害企業在固定時間對受害人或潛在受害人進行健康體檢,隨時確定受害人具體的實際損失並防止損害的進一步發生。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1)侵害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既要賠償現實財產本身的損失,也要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2)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限定賠償原則。主要適用於一些特殊侵權損害:

(1)國家損害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誤工損失,“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鐵路運輸企業依照《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萬元,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800元。

3、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4、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侵權行為實施之後,若給他人造成了損害,那麼受害人在確定自己遭受的實際損失之後,就可以要求對方補償、或者是補償自己的損失。就實際情況來看,大部分侵權糾紛發生之後,侵權的一方需要支付的是賠償金,而不是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