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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產品質量是怎麼規定的?

侵權責任法的產品質量是怎麼規定的?

任何產品都是為滿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製造的。對於產品質量來説,不論是簡單產品還是複雜產品,都應當用產品質量特性或特徵去描述。產品質量特性依產品的特點而異,表現的參數和指標也多種多樣。質量的廣義性:在質量管理體系的涉及的範疇內,組織的相關方對組織的產品、過程、體系都可以提出要求。產品、過程、體系都具有固有特性,所以,質量不僅指產品的質量,也指過程和體系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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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糾紛的賠償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產品質量民事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經營承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對於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賠償。 因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因銷售者提供該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害賠償應當包括下列費用: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2、治療期間的護理費;3、因誤工減少的收入;4、交通費; 5、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 6、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7、殘疾賠償金; 8、受殘疾人撫養的人所需的生活費; 9、造成死亡的,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生活費;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將損害財產恢復原狀;

2、將損害財產折價賠償;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賠償。 受害人向生產者、銷售者提出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限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超過二年時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請求賠償權,自該產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時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時止,如果該產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發生之日超過十年,受損害人的請求賠償權喪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損害人仍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賠償範圍包括: (1) 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產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

第二,造成殘疾的,還應支付殘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2) 財產損害的賠償範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種過錯是一種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處理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產品製造者、銷售者對因製造、銷售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財產、人身損害所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關係的權利主體不僅包括產品消費者,還包括因缺陷產品受到損害的第三人,如產品購買者或使用者的親屬、鄰居或其他人。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關係的義務主體主要指產品製造者和銷售者。這裏的產品製造者和銷售者是廣義概念,製造者包括零部件製造者和成品製造者,銷售者包括產品批發商和零售商。 產品製造者和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必須滿則三個客觀條件:

(1)產品質量存在缺陷;

(2)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

(3) 產品質量存在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補償原則,侵害人應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賠償實際和全部的損失。實際損失是指損害實際造成的損失,不包括受害人預測、設想而實際並未發生的損失。全部損失是指受害人因產品質量缺陷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及可得利益的損失等。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通常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