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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可申請行政複議附帶性審查嗎?

一。地方性法規可申請行政複議附帶性審查嗎?

地方性法規可申請行政複議附帶性審查嗎?

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二、行政複議附帶審查的範圍

行政複議附帶性審查範圍包括:合法性審查、適當性審查。

複議審查範圍要比司法審查範圍更為寬泛。司法審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審查,而不包括適當性審查。

1. 合法性審查

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

第一,行政機關行使的是法定職權。行政機關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以及職權行使的範圍,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超越職權,行使不屬於自己的職權,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屬違法。

第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客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查清事實、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那麼該具體行政行為就屬違法。

第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要與申請人行政違法事實相對應,該適用甲法而適用了乙法,或者該適用某法的甲條而適用了乙條;適用的法律、法規應是行為人行為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是違法的規章或者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

第四,程序合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經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都屬違法。例如:法律、法規規定了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提交材料、審查、批准等程序,而行政機關不經過或者不按照這些法定程序辦理的,都屬於程序不合法。

2. 適當性審查

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而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其依據的規章或者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違法的,在其職權範圍內予以撤銷或者改變,而沒有允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的規定,關鍵在於是否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複議範圍。

我國的行政相對人的救濟路徑是非常多的,行政複議附帶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和適當性審查,行政附帶審查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通過審查,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