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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附帶審查期限

行政複議附帶審查期限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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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附帶審查文件的時間的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注意:1.公民法人只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時,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某些規定不合法時,可以要求複議機關連同該規定一併審查.
2.只能附帶審查,不能單獨要求對這些規定審查.
3.只能對規章以下的進行附帶審查,就是各種規定命令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不得附帶審查.希望對你的行政複議附帶審查文件的時間的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