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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姦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一、有關強姦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有關強姦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有關強姦罪的司法解釋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強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強姦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二、強姦未成年賠償金需要支付嗎?

1、強姦未成年賠償金可能需要支付、也有可能不需要支付,被強姦者、及其親屬等,若是想要獲得賠償,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五條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法院在審理強姦案件期間,若是發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屬於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不得立即認定其有罪。這是由於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若其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