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強姦罪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什麼?
1 、強姦罪的認定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的行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姦罪。
2 、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3 、強姦案件與其他案件的區分
(1)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説成強姦的,不能定為強姦罪。在辦案中,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如果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姦婦女後,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
對於強姦罪的認定在某種程度上是有困難的,因為它的手段與其他罪行的手段具有相似之處,容易導致混淆。除此之外,強姦罪還有一個加重罪行,就是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自願與否都是強姦罪的加重行為。
行為人實施的強姦行為不僅僅會侵害到婦女的人身利益,也會侵害到婦女的精神健康,此時我們應當注意保護婦女的利益的條款,在受損害是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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