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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強姦罪怎麼理解?

夫妻之間強姦罪怎麼理解?

夫妻之間強姦罪,換句話説,即我們平常説的婚內強姦,那麼,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認定婚內強姦的構成條件有哪些呢?此外,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具備的特徵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

一、夫妻之間強姦罪怎麼理解

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姦犯罪。在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排除在強姦之外,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

在存在婚姻關係的狀態下,要構成強姦,要具備以下條件:

(1)長期使用暴力手段強姦妻子,對妻子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有傷情證明和證人證言的;

(2)出於報復、圖財等目的,幫助他人強姦妻子的;

(3)雖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離婚後強制發生性行為的;

(4)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長期分居,有分居協議或證人證言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罪具備的特徵有: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裏所説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婚內強姦如何理解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即使已結為夫妻了,但丈夫還是得尊重妻子,不得隨意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權,否則,可能會承擔相應地法律後果。如果你還想了解關於關於婚內強姦的知識,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幫助。

標籤:夫妻 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