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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偵查強姦未成年需要什麼證據

一、公安機關偵查強姦未成年需要什麼證據

公安機關偵查強姦未成年需要什麼證據

公安機關偵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及時對性侵害犯罪現場進行勘查,對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提取體液、毛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內的殘留物等生物樣本,指紋、足跡、鞋印等痕跡,衣物、鈕釦等物品;及時提取住宿登記表等書證,現場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及時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

二、對方未滿14週歲發生性行為是否屬於強姦罪

關於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是否要求明知才構成犯罪的問題,我國司法實踐及有關規範性文件一直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於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都應當依法認定為強姦罪,這是司法實踐一貫作法。對於未採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案件,我國刑法實踐及理論一直堅持罪過責任原則,即行為人應具備明知認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性侵意見》)再次重申了這一原則,意見第19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性侵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明知”的認定原則標準,實際執法辦案中,應根據最新的指導意見規定,充分考慮特殊保護幼女的刑事政策導向,合理把握認定明知的標準,具體而言:

其一,與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一律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對方是幼女。

其二,對實際年齡已滿12不滿14週歲的被害人,如果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着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該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也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需要指出的是,對此類案件中行為人辯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況應當從嚴把握:一是必須確有證據或者合理依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為人已經足夠謹慎行事,仍然對幼女年齡產生了誤認,即使其他正常人處在行為人的場合,也難以避免這種錯誤判斷;三是客觀上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着、生活作息規律等特徵確實明顯更像已滿十四周歲。比如,與發育較早、貌似成人、虛報年齡的已滿12不滿14週歲的幼女,在談戀愛和正常交往過程中,雙方自願發生了性行為,確有證據證實行為人不可能知道對方是幼女的,才可以採納其不明知的辯解。相反,如果行為人採取引誘、欺騙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慮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風險對被害人進行姦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實現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堵塞懲治犯罪的漏洞。

強姦罪的證據包含了生物樣本以及物證等等,比如體液、毛髮、指甲殘留物等等證據,再比如指紋、衣物、監控等等物證,最後再有筆錄進行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