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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補償金包含哪些計算因素?

一、經濟性補償金包含哪些?

經濟性補償金包含哪些計算因素?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的基數是勞動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所以説,應當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應發工資為準,也就是説屬於工資性質的貨幣性收入都應計算在內。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上所述,單位和職工協商解除合同,或者因為破產裁員解除的,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的時候要算入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或者其它貨幣性收入。如果員工主動離職,單位挽留也無效的,單位不用支付這筆賠償。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解除合同也不涉及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