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仲裁庭先行裁決可以嗎?
一、法院對仲裁庭先行裁決可以嗎?
法院不能現行進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有以下幾個特點:
1、適用範圍具有特定性。先行裁決有特定的範圍:如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無基本保障的;職工因工負傷,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2、裁決的作出具有先行性。先行裁決在仲裁庭經過初步審理後即可作出,對案件的其他問題應繼續審理直到終結裁決作出,即“緊急問題緊急處理”。
3、效力具有即發性。由於先行裁決是在仲裁中遇到緊急情況時的特殊處理措施,所以一經作出,即立即生效並開始執行,企業如不執行,職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與一般的仲裁裁決不同,後者作出後並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間內起訴或起訴後又撤訴或被依法駁回時才生效。
4、救濟方式具有不可訴性。對先行裁決不服的,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為什麼要先行裁決?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以有一個或者幾個仲裁請求。在一般情況下。在一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前提下,應當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請求作出仲裁裁決。但是,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案件的審理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由於種種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對於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各項仲裁請求相關的事實,尚難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對所有的仲裁請求作出裁決。為了防止仲裁過分遲延,及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如果對一部分請求的相關事實已經查明,而且就這部分仲裁請求又需要儘快裁決,仲裁庭可以先就這部分作出裁決,其他仲裁請求待相關事實進一步查明後,通過後續裁決解決。
仲裁庭和法院是兩個不同的維權體系。一般涉及到仲裁庭的仲裁是屬於勞動仲裁和其他一些民事仲裁。先行裁決適當已經有部分結果時,可以進行先行執行,而法院不能夠要求仲裁庭來進行先行裁決,因為當事人沒有向法院進行起訴。只有向法院進行起訴之後,案件才會有法院來進行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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