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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沒有非法利益也會處罰嗎?

一、招搖撞騙沒有非法利益也會處罰嗎?

招搖撞騙沒有非法利益也會處罰嗎?

犯罪未遂需要判刑,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滿足以下條件的就構成犯罪未遂: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如小偷已經潛入他人住宅,正在翻箱倒櫃。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來。如小偷翻箱倒櫃,但還沒有偷到錢,就停了下來。

3、犯罪停止下來不是出於犯罪人自願,而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櫃時主人回來,小偷沒有偷到錢就逃跑了。

事實上,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分子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兩方面:

1、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等。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櫃時,聽到門外傳來聲響,誤以為主人歸來,沒有偷到錢逃跑。

2、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一般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出現;

(3)自然力的破壞;

(4)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不管造成犯罪分子不能得手的具體原因是什麼,只要滿足上述犯罪未遂構成條件的,都可以認為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當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有未遂嗎

招搖撞騙罪應屬結果犯,存在未遂狀態。行為犯是指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無需發生特定危害結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形態。這裏的“特定危害結果”,既包括實際損害結果,也包括現實的危險結果。相反,那種不僅實施刑法分則規定構成要件的行為,且還必須發生特定危害結果才成立既遂的犯罪是結果犯。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的條文規定,沒有“情節”或“數額”的要求,似乎行為人只要實施法條所規定的行為,就應認定為行為犯,構成犯罪既遂。這種以法律條文規定區分行為犯和結果犯的觀點,是對立法技術的誤讀,僅以法律條文對構成要件表述作為判別行為犯或結果犯是過於表面化的表現。刑法通説認為,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有兩個不可缺少的條件:一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騙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説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最終會在客觀要件中以危害結果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立法者在規制法律時,考慮到這一特點並不能以通常的“情節”、“數額”加以歸納,而那種簡單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之表述,就據此得出招搖撞騙罪是行為犯這個結論是值得商榷的。

招搖撞騙的冒充對象一般會包括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以及軍人,當不法分子利用冒充公職人員來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會抹黑以及危害到國家公職人員的形象,所以司法機關在發現了此類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對其進行嚴厲的處罰,如果情節嚴重也是會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