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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是否要獲得利益?

一、招搖撞騙是否要獲得利益?

招搖撞騙是否要獲得利益?

招搖撞騙不要獲得利益,多次招搖撞騙罪可以按照累犯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進行詐騙,這樣情況下受騙的人就越來越多,因為畢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是存在着很大的威信的,所以必須要對這種行為進行強烈的打擊,只要從事這樣一種行為,將會構成刑法當中的該罪。

標籤:利益 招搖撞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