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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一、綁架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綁架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行為人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適用綁架罪的加重法定刑處罰,而不能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實踐中,殺害被綁架人的有三種情形:

1、在綁架過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殺死被綁架人;

2、綁架行為實施後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殺害被綁架人;

3、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滿足而殺害被綁架人。

對於行為已勒索到財物或者已滿足不法要求後釋放人質時,為了滅口或出於其他目的殺害被綁架的,是否屬於上述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此種情形具備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應數罪併罰;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綁架罪一罪處罰。

根據刑法理論,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符合獨立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雖然在理論上應以數罪論處,但是由於在綁架中常常伴隨着被害人死亡的後果發生,而且刑法對綁架罪規定的法定刑高於故意殺人罪。這樣將故意殺人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有利訴訟。根據這一立法精神,對發生在犯罪既隧後或者發生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二、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關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對本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於這種犯罪的“危害性特別大,凡是年滿14歲並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公民的人身權利、合法的財產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所以,對於即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又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綁架罪而言,會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由此可見,綁架罪的辯護一般難度較大。因而,實踐中,建議最好委託律師來提供刑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