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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詐騙罪立案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江蘇省詐騙罪立案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招搖撞騙是最讓人們所不齒的一種行為,然而現在有些人就把這種極端不道德的行為演繹到了極致,竭盡所能的通過各種虛構的事實,讓受害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把自己所有的積蓄全部都白送入到自己的腰包中,其實這這種行為就是屬於詐騙的,然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和本省的經濟發展水平有關係的。那麼,江蘇省詐騙罪立案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一、江蘇省詐騙罪立案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再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確定我省執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4、詐騙數額接近“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徵地、拆遷等專項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或者使用詐騙的款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多次詐騙的;

(六)曾因詐騙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的;

(七)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5、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意見第一、二、三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6、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按照江蘇省最高院頒佈的關於詐騙罪的立案標準來看,在江蘇省詐騙數額達到了6000元以上的話屬於數額較大,所以,在江蘇省詐騙公私財物達到6000元會按照詐騙罪予以立案,同時低於6000元我們也一定要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