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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犯罪的詐騙如何處罰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不足3000元的公安機關也應當受理,並積極開展工作,及時向上級公安機報告,開展串併案件,若多地都有此類案件發生可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如串併案件中沒有其他涉嫌犯罪行為,待查明違法行為人後,可給予行政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不構成犯罪的詐騙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