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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構成詐騙罪如何處罰?

一、未構成詐騙罪如何處罰

未構成詐騙罪如何處罰?

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不足3000元的公安機關也應當受理,並積極開展工作,及時向上級公安機報告,開展串併案件,若多地都有此類案件發生可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如串併案件中沒有其他涉嫌犯罪行為,待查明違法行為人後,可給予行政處罰

《中答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電信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電信網絡詐騙等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處罰,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除符合詐騙罪的特徵以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應同時具有技術性、非接觸性、遠程性的特徵。如果行為人通過“偽基站”羣發的短信內容不屬於誘騙他人處分財產的,一般不以詐騙罪定性。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同時符合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或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構成要件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標籤:處罰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