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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經濟詐騙罪,經濟詐騙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如何構成經濟詐騙罪?經濟詐騙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經濟詐騙在我國大量存在,它並不是一種單一的犯罪行為,它是各種與經濟有關的犯罪行為的總稱,如我們所熟悉的信用卡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都屬於經濟詐騙罪的範圍。經濟詐騙罪使受騙對象遭受經濟損失,那如何構成經濟詐騙罪?經濟詐騙罪的處罰是怎樣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構成經濟詐騙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物所有權。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根據刑法典第194條第2款的規定,犯金融憑證詐騙罪的,依照第194條第1款票據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二、經濟詐騙罪的刑事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經濟詐騙罪主要是通過偽造金融票據來實現的,如偽造信用卡、支票等等,它的主要目的在於獲取非法收益,使他人遭受經濟損失。經濟詐騙罪的量刑一般會根據詐騙當事人所詐騙的數額來決定,詐騙的數額越大,情節越嚴重,量刑也就越重。

標籤:處罰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