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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主體包括哪些人

合同詐騙罪主體包括哪些人

合同詐騙罪顧名思義就是指通過合同來行使詐騙犯罪,此罪的行為主體在主觀方面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的行為,那麼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合同詐騙罪主體包括哪些人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二、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三、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怎樣的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四、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上述的介紹,我們知道法律中規定的合同詐騙犯罪的主體包括了自然人和單位,而這裏的自然人要求是已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很顯然在對自然人進行處罰時與對單位的處罰是不太一樣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