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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卻分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

一、怎麼區分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

怎麼卻分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

1、騙取貸款罪是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兩者的不同之處:

(1)認定該兩罪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貸款詐騙罪的目的不僅是騙取貸款,而且是非法佔有貸款。而騙取貸款罪施用欺騙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取得貸款,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人的主觀因素是複雜多變的,處於思維階段,是看不見摸不着的,很難判斷其主觀目的。但是,思想支配行動,行為反映意識。因此,我們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僅只看其取得貸款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貸款後對貸款如何處理的客觀表現。

(2)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可能相互轉化,甚至在案件性質上刑事可能轉化為民事,民事可能轉化為刑事。

如行為人最初的動意是為了非法佔有貸款,但在取得貸款以後將貸款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響,其當初的意圖發生了變化,貸款期滿即歸還貸款,這種情形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數額標準或情節標準的,構成騙取貸款罪,未到刑事責任數額標準的,屬民事欺詐性質。反之,行為人取得貸款之前沒有非法佔有的意圖,但在取得貸款後,客觀行為表現出其主觀上不願歸還貸款的情形,貸款期滿後不予歸還,達到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二、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1、主觀要件不同。這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所在。雖然兩罪採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採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願。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並非法佔有。

2、兩罪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和情節標準不同。騙取貸款罪的數額標準達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情節標準是,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或者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等情形。而貸款詐騙只要騙取貸款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對情節的規定均為加重處罰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應立案追訴。

3、兩罪的法定刑不同。騙取貸款罪為兩檔,一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二檔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貸款詐騙罪為三檔,一檔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二檔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檔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顯然,騙取貸款罪的法定刑輕於貸款詐騙罪,且差距不小。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三點。應該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對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不同的,因此,如果您有朋友如果涉嫌兩罪之一,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忙,避免認定錯誤,造成冤假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