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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報案材料有哪些,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證據是證明犯罪行為發生的事實依據,那麼我們去報案也必須有一些基本的證據材料,這樣才能立案,進行偵查。如貸款詐騙罪的報案,不可能空口無憑的説他人在進行詐騙行為。那麼貸款詐騙罪報案材料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在下文與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貸款詐騙罪報案材料有哪些,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一、貸款詐騙罪報案材料有哪些

1、涉嫌人貸款時貸款合同,審查、審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虛假經濟合同,虛假證明文件、編造的引進資金、項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擔保的虛假產權證明或重複擔保的抵押物價值評估材料。

4、提供涉嫌人獲取貸款後,證明貸款資金去向,用途的匯票、支票、本票等憑

二、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1、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稚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2、要嚴格區分貨款與貸款糾紛的界限。

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的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範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範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複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之規定,追訴起點金額為2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從中可以知道,既要區分貸款詐騙罪與其他罪的區別,而且立案是需要一定的證據材料。如果您對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不清楚,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台諮詢專業的律師,尋求他們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