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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是否有效

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合同”也開始走進我們普通人的生活。但近些年來合同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我們需要了解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效力以及如何對合同詐騙罪進行界定。下文將詳細為您介紹。

一、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合同詐騙行為中合同效力存在三種不同觀點:觀點一認為,合同有效;觀點二認為,合同無效;觀點三認為,系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觀點一:其合同有效。理由為: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的效力問題系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合同詐騙罪是因自然人或單位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合同詐騙行為,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構成的標準及處罰的標準均由《刑法》來規範和調整。在刑事法律及法院的判決中,均無對合同無效的表述,意即《刑法》是對自然人或單位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評價,是對整個合同詐騙行為而非合同內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評價。判定一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慮,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即

1、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觀點二:其合同無效。理由為:雖然合同效力應由民事法律來規範,合同詐騙罪應由刑事法律來調整,但是如果刑事判決認定自然人或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民事判決卻認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則會明顯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刑事判決對自然人或單位利用合同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作出了否定性的評價,民事判決卻肯定合同效力,難道自然人或單位因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可以被説成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嗎?此時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依據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連不當得利都算不上,最多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又怎麼因此而要負刑事責任呢?即便是以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看,在合同詐騙罪中,自然人或單位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單位所表示出來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實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個要件中的第二個要件。據此,其合同應為無效。

觀點三:其合同系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理由為:合同詐騙罪中所涉及的合同的相對方受到對方的欺詐而與對方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給付了對方財物。合同的相對方本身並無過錯。此種情形應屬民事“欺詐”,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這種情況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樣規定更能保護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如果合同相對方認為撤銷合同對其更有利,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相反,如果合同相對方不行使合同撤銷權,則合同有效,合同相對方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關於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中的“合同”效力涉及多方面的因素,這裏也只是列舉了一些情況。但是每一個案件都是不同的,它的主體與動機都不一致,為此我們應該熟悉相關的法律條文,並請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竭誠維護您的利益。

標籤:詐騙罪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