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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1.2W
集資詐騙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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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1、非法集資構成刑事犯罪的,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借款合同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個人或者單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的准許,不得從事商業銀行特有的吸儲信貸業務。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法益不僅包括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還有債權人的財產。借款合同作為非法集資的外在表現,屬於非法集資行為整體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單個的非法集資行為同樣確切無疑地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當地阻礙了資金的正常流動和國家對金融秩序的管控。立法者刺破非法集資的面紗,揭開其民間借貸的偽裝,表明了其對債權人財產權益保護的堅定立場。立法者既然選擇了對該行為進行刑事打擊,那麼留給司法者的空間就是謹慎司法、被動司法,不宜以“化整為零”、“各個擊破”的方式來處理刑事犯罪下的民事責任。

2、處理具有擔保情形的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者在利益衡量時應堅持保守與中立,不宜過於能動,否則容易導致權益保護的失衡。

根據現有法律規範,我們完全能夠為非法集資利益主體找到恰當的糾紛解決規則。比如否定借貸合同的有效性,必然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債權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主張返還其本金,或者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規定既簡潔明確又公平合理,債權人只需提出訴求即可,債務人若主張減輕其賠償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債權人的過錯。

舍此之外,《擔保法司法解釋》(法釋[2000]44號)第8條同樣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擔保人如何承擔擔保責任上詳加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