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有單位犯罪嗎,怎麼處罰合同詐騙罪
我們知道《刑法》中規定的不少犯罪是隻能由自然人構成的,雖然也允許單位構成其中一些犯罪,但畢竟是少部分。其中,單位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那單位是否可以構成呢?也就是説合同詐騙有單位犯罪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合同詐騙有單位犯罪嗎
有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如何確定單位合同詐騙罪的主體範圍,以及怎樣區分個人實施和單位實施的合同詐騙罪,值得研究。司法實踐中,處理單位犯罪往往難度較大。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層面對具體案件中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進行梳理。
二、合同詐騙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三、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4)本罪與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和單位其實都是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但現實中實施了合同詐騙的行為之後,還需要看實際的犯罪數額、情節是否達到了規定的標準才行,否則的話也是不能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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